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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布2023年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08 11:30:31 |   作者: 油烟净化器

  烟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12日,烟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全力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4月7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丁某经营的“健康降糖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休息室内一处柜内发现“中华糖康参芪胶囊”“三清降糖王”两种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并送检。经检验,涉案产品中含药品成分“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属于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处理。

  2023年5月23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地市场监管局网上抽取检测海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抖音店铺销售的海捕大虾的检测报告,报告数据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26日,向该商务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检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该商务公司采购海捕大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其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检测不合格报告线索通报,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豆芽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6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线索,依法对淘宝店铺在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某果味酒(葡萄味)”进行网络抽样。经检验,该产品的二氧化钛项目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使“某果味酒”系列食品呈现出视觉效果,将含有着色剂二氧化钛的“普创流沙粉末香精KT1001”添加到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

  2023年6月26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修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3年6月,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莱山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成立联合工作组,对该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调查。6月26日,联合工作组根据前期摸排情况对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现场发现智能喷码机、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冰淇淋产品若干,另有大量有关产品存放在冷库。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冰淇淋已经于2022年7月过期,为获取非法利润,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和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性质恶劣。

  2023年7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加工“史青林”牌羊肉串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400元;没收散装肉串23.16kg、“史青林”牌羊肉串(200g/袋,30袋/箱)100箱;没收“胜青机械”整形机2台、封口机1台并处罚款231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肉串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在加工点院内西侧钢结构板房内见9名工人正在进行肉串加工,案板旁见已包装完成5箱“史青林”牌羊肉串(200g/袋,30袋/箱),2箱棕色包装箱内装有散装肉串(2箱散装羊肉串现场称重为11.58kg/箱,共23.16kg),在院内西北侧冷冻仓库内东南角位置发现有95箱“史青林”牌羊肉串(200g/袋,30袋/箱)。执法人员让陪同检查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陪同检查人现场未能提供。

  07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023年6月,长岛综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车间环境脏乱差,猫粮盆放在原料间地面,墙壁、豆皮机存在大量污渍,纸壳和塑料瓶随意堆放;抽查豆腐精粉、原材料大豆进货查验情况,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文件和采购单据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3日内整改并给予警告。3日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设施设备已按要求清洁,但是操作台仍有大量苍蝇尸体,原料间摆放无关垃圾,现场抽查消泡剂和豆腐精粉进货查验情况,仍提供不出相关材料。

  2023年8月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靳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023年7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靳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靳某某在工艺流程中确实存在使用亚硝酸盐的事实,并没办法提供使用亚硝酸盐的数量和配比。经执法人员现场对已加工好的肉制品进行采样和送检,经检验该产品中亚硝酸盐项目的检测结果超过食品国家安全规定要求上限的26倍多。

  2023年7月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烟台市某石油加油站赠送的瓶装水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生产厂商为该有限公司。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涉案产品的标签上标注“天然饮用深层岩泉,富含钙、镁、钾、钠、锶、锂、硼等13种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质”,实际上,当事人是以自来水为水源进行生产的。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2023年10月2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没收涉案产品和生产包材、并处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生产安全责任的负责人罚款。

  2023年8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存在已生产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已生产的涉案产品和包装袋实施强制措施,并当场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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